【法規名稱】♪
【修正日期】民國101年1月20日
【公布日期】民國101年2月3日
﹝1﹞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財政業務,特設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1﹞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庫及支付業務。
二、賦稅。
三、關務。
四、國有財產。
五、財政資訊。
六、政府採購。
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八、所屬財政人員訓練機構之督導。
九、其他有關財政事項。
﹝1﹞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1﹞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1﹞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國庫署:規劃、執行國庫及支付業務。
二、賦稅署:規劃、執行全國賦稅業務。
三、各地區國稅局:執行各地區國稅稽徵業務。
四、關務署:規劃、執行全國關務業務。
五、國有財產署:規劃、執行國有財產管理業務。
六、財政資訊中心:規劃、執行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業務之推展及管理事項。
﹝1﹞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1﹞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1﹞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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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組織法
【修正日期】民國101年1月20日
【公布日期】民國101年2月3日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宗旨)
第2條(職掌權限)
一、國庫及支付業務。
二、賦稅。
三、關務。
四、國有財產。
五、財政資訊。
六、政府採購。
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八、所屬財政人員訓練機構之督導。
九、其他有關財政事項。
第3條(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之設置)
第4條(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
第5條(次級機關及業務之設置)
一、國庫署:規劃、執行國庫及支付業務。
二、賦稅署:規劃、執行全國賦稅業務。
三、各地區國稅局:執行各地區國稅稽徵業務。
四、關務署:規劃、執行全國關務業務。
五、國有財產署:規劃、執行國有財產管理業務。
六、財政資訊中心:規劃、執行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業務之推展及管理事項。
第6條(派駐境外之規定)
第7條(編制表之訂定)
第8條(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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