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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組織法

【修正日期】民國101年1月20日
【公布日期】民國101年2月3日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宗旨)


﹝1﹞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財政業務,特設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2條(職掌權限)


﹝1﹞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庫及支付業務。
  二、賦稅。
  三、關務。
  四、國有財產。
  五、財政資訊。
  六、政府採購。
  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八、所屬財政人員訓練機構之督導。
  九、其他有關財政事項。

第3條(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之設置)


﹝1﹞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4條(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


﹝1﹞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5條(次級機關及業務之設置)


﹝1﹞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國庫署:規劃、執行國庫及支付業務。
  二、賦稅署:規劃、執行全國賦稅業務。
  三、各地區國稅局:執行各地區國稅稽徵業務。
  四、關務署:規劃、執行全國關務業務。
  五、國有財產署:規劃、執行國有財產管理業務。
  六、財政資訊中心:規劃、執行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業務之推展及管理事項。

第6條(派駐境外之規定)


﹝1﹞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7條(編制表之訂定)


﹝1﹞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8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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