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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01年1月20日
【公布日期】民國101年2月3日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宗旨)


﹝1﹞財政部為辦理全國賦稅業務,特設賦稅署(以下簡稱本署),並指揮、監督各地區國稅局。

第2條(職掌)


﹝1﹞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所得稅法規之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二、營業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印花稅、貨物稅、菸酒稅各稅法規之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三、遺產及贈與稅、土地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娛樂稅各稅法規之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四、國稅稽徵業務之規劃、指揮、監督、考核、解答及地方稅稽徵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解答。
  五、各地區國稅局監察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
  六、新增稅目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七、免稅、減稅、退稅之審核。
  八、涉外稅捐。
  九、地方稅法通則修正、解釋之研議及地方政府開徵臨時稅、附加稅、特別稅之審議。
  十、其他有關賦稅事項。

第3條(正副署長之設置)


﹝1﹞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主任秘書之設置)


﹝1﹞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


﹝1﹞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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