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修正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公布日期】民國111年1月5日
﹝1﹞ 陸海空軍軍人服制,依本條例之規定。
﹝1﹞ 現役軍人穿著之制服,分下列三種:
一、軍常服;其制式,如附圖一。
二、軍便服;其制式,如附圖二。
三、野戰服;其制式,由國防部定之。
﹝2﹞ 現役軍人穿著軍常服、軍便服,應佩帶帽徽、帽飾及階級標識;其制式,如附圖三。穿著野戰服,應佩帶階級標識;其制式,由國防部定之。
﹝3﹞ 前項以外應佩帶之各種標識,其對象、地區及式樣,由國防部定之。
﹝4﹞ 現役軍人之制服、帽徽、帽飾及階級標識,依陸軍、海軍、空軍、海軍陸戰隊及憲兵加以區分。
﹝1﹞ 現役軍人穿著軍常服之時機如下:
一、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
二、參加本國或外國大典或宴、酒會。
三、正式訪問或回訪友邦文武官員。
四、參加重要典禮或出席其他正式場合。
五、平時辦公或外出。
﹝1﹞ 現役軍人穿著軍便服之時機如下:
一、參加軍人各種典禮。
二、平時辦公或外出。
﹝1﹞ 現役軍人穿著野戰服之時機如下:
一、戰鬥。
二、各種演習或訓練。
三、營內、外操作。
四、平時辦公或外出。
﹝1﹞ 現役軍人穿著制服時,依規定佩帶勳章、獎章及紀念章。
﹝1﹞ 非現役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穿著本條例所定之制服:
一、退伍、除役軍人經國防部邀請參加慶典。
二、後備軍人依法晉任授階。
三、其他經國防部核准者。
﹝1﹞ 現役軍人穿著之工作服、運動服、雨衣、夾克、毛衣、大衣、孕婦裝、便帽及擔任特殊任務或因國際禮儀所需服裝,其服式由國防部或其所屬機關(構)定之。
﹝1﹞ 現役軍人穿著之制服、帽徽、帽飾、階級標識與其他標識、各種服裝、裡衣、裡褲、軍襪及軍鞋之籌補方式及對象,由國防部定之;其調國防部以外機關(構)任職者,得由該機關(構)委託國防部籌補。
﹝2﹞ 軍事學校學生有關服裝之籌補,準用前項規定。
﹝1﹞ 現役軍人因任職機關(構)、單位或擔任任務之特殊性所發著工作服裝,得不納入籌補,由服務機關發放代金。
﹝2﹞ 前項代金之發放對象、條件、金額及方式,由國防部、國家安全局分別定之。
﹝1﹞ 現役軍人穿著各項服制之場合、換季時間及第三條至第五條之時機,由國防部定之。
﹝1﹞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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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服制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公布日期】民國111年1月5日
【法規內容】
第1條(適用範圍)
第2條(制服種類)
一、軍常服;其制式,如附圖一。
二、軍便服;其制式,如附圖二。
三、野戰服;其制式,由國防部定之。
第3條(軍常服之穿著時機)
一、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
二、參加本國或外國大典或宴、酒會。
三、正式訪問或回訪友邦文武官員。
四、參加重要典禮或出席其他正式場合。
五、平時辦公或外出。
第4條(軍便服之穿著時機)
一、參加軍人各種典禮。
二、平時辦公或外出。
第5條(野戰服之穿著時機)
一、戰鬥。
二、各種演習或訓練。
三、營內、外操作。
四、平時辦公或外出。
第6條(佩帶勳章、獎章及紀念章之規定)
第7條(非現役軍人穿著制服之情形)
一、退伍、除役軍人經國防部邀請參加慶典。
二、後備軍人依法晉任授階。
三、其他經國防部核准者。
第8條(各種服裝服式之訂定)
第9條(服裝之籌補)
第9-1條(特殊任務之工作服裝)
第10條(各項服制穿著場合及換季時間)
第11條(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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