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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公布日期】民國108年12月4日

【法規內容】

第1條(適用範圍)


﹝1﹞陸海空軍現役中將以下軍官、士官之考績,依本條例行之。
﹝2﹞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規定服役期限不逾三年者,由國防部另定考核辦法行之,不適用本條例。

第2條(考績之區分)


﹝1﹞本條例考績區分如下:
  一、年終考績:於每年年終辦理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連續任職期間之考績。
  二、另予考績: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但有特殊情形者,得不以連續任職為必要。
﹝2﹞前項第二款但書所定特殊情形之範圍,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第3條(考績之考評)


﹝1﹞考績採三級考評,區分為初考、覆考、審核三層次;各級考績官由國防部依單位編組型態定之。

第4條(考績項目)


﹝1﹞考績項目分思想、品德、才能、學識、績效、體格等六項。

第5條(考評基礎)


﹝1﹞各級考績官對受考官各項之考評,應以平時考核為基礎,並參考年度獎懲記載,予以綜合分析評定。

第6條(考績績等)


﹝1﹞考績績等,區分為特優、優等、甲上、甲等、乙上、乙等、丙上、丙等、丁等九等。

第7條(考績成果之運用)


﹝1﹞考績成果之運用,以績等為主,考績項目為輔。有關任官、任職、調訓、勛獎等,人事作業,以乙等為最低合格標準。

第8條(考績成果之運用)


﹝1﹞年終考績、另予考績考列乙上以上者,發給考績獎金;丙上以下者,依人事狀況,予以調職察看或辦理退伍。
﹝2﹞年終考績、另予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第9條(暫停辦理考績)


﹝1﹞正在遂行戰鬥任務之單位及特殊狀況之人員,暫停辦理考績,俟狀況許可,再行補辦。

第10條(考績人員之懲處)


﹝1﹞考績官及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事項應嚴守秘密,並不得徇私失實或遺漏錯誤;違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11條(另予考績之辦理)


﹝1﹞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新舊考績年度銜接之過渡階段,對未滿一完整考績年度,且未辦理考績之期間,符合另予考績規定者,辦理一次另予考績。

第12條(施行細則之訂定)


﹝1﹞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

第13條(施行日)


﹝1﹞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2﹞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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