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修正日期】民國111年5月3日
【公布日期】民國111年5月18日
﹝1﹞ 陸海空軍軍旗,依本條例規定。
﹝1﹞ 軍旗種類如左:
一、統帥旗。
二、軍事單位旗。
三、官職旗。
四、官階旗。
五、海軍專用旗。
﹝1﹞ 統帥旗,為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之旗。其旗式如附圖一。
﹝1﹞ 軍事單位旗,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旗。
二、陸軍旗。
三、海軍旗。
四、空軍旗。
五、後備旗。
六、憲兵旗。
七、海軍陸戰隊旗。
﹝2﹞ 前項各款旗式,如附圖二。
﹝3﹞ 軍事單位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機關、部隊、學校之特性時,得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定之。
﹝1﹞ 官職旗,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部長旗。
二、國防部參謀總長旗。
三、國防部陸軍司令旗。
四、國防部海軍司令旗。
五、國防部空軍司令旗。
六、國防部後備指揮官旗。
﹝2﹞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旗式,如附圖三。第三款至第六款旗式,由國防部定之。
﹝3﹞ 官職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官職之特性時,得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定之。
﹝1﹞ 官階旗,為陸海空軍軍官官階識別之旗。其區分及旗式,由國防部定之。
﹝1﹞ 海軍專用旗,為海軍艦艇執行任務之旗。其區分如左:
一、艦首旗。
二、海軍資深軍官旗。
三、海軍戰隊長旗。
四、海軍海道測量艦艇桅旗。
五、長旒。
六、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專用旗。
﹝2﹞ 前項旗式,由國防部定之。
﹝1﹞ 統帥旗,由國防部製作。其他各種軍旗,由國防部統一製頒或授權製頒之。
﹝1﹞ 本條例所定各種軍旗之圖說及使用、懸掛、持行之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1﹞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
﹝1﹞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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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旗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111年5月3日
【公布日期】民國111年5月18日
【法規內容】
第1條(適用範圍)
第2條(軍旗種類)
一、統帥旗。
二、軍事單位旗。
三、官職旗。
四、官階旗。
五、海軍專用旗。
第3條(統帥旗)
第4條(軍事單位旗)
一、國防部旗。
二、陸軍旗。
三、海軍旗。
四、空軍旗。
五、後備旗。
六、憲兵旗。
七、海軍陸戰隊旗。
第5條(官職旗)
一、國防部部長旗。
二、國防部參謀總長旗。
三、國防部陸軍司令旗。
四、國防部海軍司令旗。
五、國防部空軍司令旗。
六、國防部後備指揮官旗。
第6條(官階旗)
第7條(海軍專用旗)
一、艦首旗。
二、海軍資深軍官旗。
三、海軍戰隊長旗。
四、海軍海道測量艦艇桅旗。
五、長旒。
六、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專用旗。
第8條(統帥旗之製作)
第9條(軍旗之圖說、使用、懸掛、持行之規定)
第10條(施行細則之訂定)
第11條(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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