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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111年5月3日
【公布日期】民國111年5月18日

【法規內容】

第1條(適用範圍)


﹝1﹞陸海空軍軍旗,依本條例規定。

第2條(軍旗種類)


﹝1﹞軍旗種類如左:
  一、統帥旗。
  二、軍事單位旗。
  三、官職旗。
  四、官階旗。
  五、海軍專用旗。

第3條(統帥旗)


﹝1﹞統帥旗,為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之旗。其旗式如附圖一

第4條(軍事單位旗)


﹝1﹞軍事單位旗,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旗。
  二、陸軍旗。
  三、海軍旗。
  四、空軍旗。
  五、後備旗。
  六、憲兵旗。
  七、海軍陸戰隊旗。
﹝2﹞前項各款旗式,如附圖二
﹝3﹞軍事單位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機關、部隊、學校之特性時,得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定之。

第5條(官職旗)


﹝1﹞官職旗,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部長旗。
  二、國防部參謀總長旗。
  三、國防部陸軍司令旗。
  四、國防部海軍司令旗。
  五、國防部空軍司令旗。
  六、國防部後備指揮官旗。
﹝2﹞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旗式,如附圖三。第三款至第六款旗式,由國防部定之。
﹝3﹞官職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官職之特性時,得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定之。

第6條(官階旗)


﹝1﹞官階旗,為陸海空軍軍官官階識別之旗。其區分及旗式,由國防部定之。

第7條(海軍專用旗)


﹝1﹞海軍專用旗,為海軍艦艇執行任務之旗。其區分如左:
  一、艦首旗。
  二、海軍資深軍官旗。
  三、海軍戰隊長旗。
  四、海軍海道測量艦艇桅旗。
  五、長旒。
  六、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專用旗。
﹝2﹞前項旗式,由國防部定之。

第8條(統帥旗之製作)


﹝1﹞統帥旗,由國防部製作。其他各種軍旗,由國防部統一製頒或授權製頒之。

第9條(軍旗之圖說、使用、懸掛、持行之規定)


﹝1﹞本條例所定各種軍旗之圖說及使用、懸掛、持行之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第10條(施行細則之訂定)


﹝1﹞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

第11條(施行日)


﹝1﹞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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