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布日期】民國90年6月13日
﹝1﹞ 為禮遇卸任總統、副總統,特制定本條例。
﹝1﹞ 卸任總統享有下列禮遇:
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
二、依現任總統月俸按月致送終身俸。
三、供應房屋及其設備。
四、供應交通工具。
五、供應處理事務人員及事務費。
六、供應保健醫療。
七、供應安全護衛。
﹝2﹞ 卸任副總統依現任副總統月俸按月致送終身俸,並享有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至第七款之禮遇。
﹝3﹞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卸任總統之終身俸月支數額高於現任總統月俸時,按原月支數額致送終身俸。
﹝4﹞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卸任副總統已依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辦理退職者,得改依本條例致送終身俸。但其原支月退職酬勞金數額高於現任副總統月俸時,按原月退職酬勞金數額致送終身俸。
﹝5﹞ 現任或卸任總統、副總統逝世後,其配偶比照本條例之規定,應給予適當之禮遇及照顧。
﹝1﹞ 前條禮遇,於再任有法定待遇公職時停止之。
﹝1﹞ 因罷免或判刑確定解職者,不得享有第二條之禮遇。
﹝1﹞ 本條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1﹞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2﹞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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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卸任總統禮遇條例
【公布日期】民國90年6月13日
【法規內容】
第1條(立法目的)
第2條(禮遇範圍)
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
二、依現任總統月俸按月致送終身俸。
三、供應房屋及其設備。
四、供應交通工具。
五、供應處理事務人員及事務費。
六、供應保健醫療。
七、供應安全護衛。
第3條(禮遇停止)
第4條(禮遇停止)
第5條(實施辦法)
第6條(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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