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5月3日
﹝1﹞ 財政部為管理、監督證券之交易、發行及期貨之交易,依財政部組織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設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1﹞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證券募集、發行之核准及管理、監督事項。
二、證券上市之核定及買賣管理、監督事項。
三、期貨契約之核定及買賣管理、監督事項。
四、選擇權契約之核定及買賣管理、監督事項。
五、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之核定及管理、監督事項。
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 管事業、其他證券、期貨服務事業之核准及管理、監督事項。
七、證券商、期貨商之許可及管理、監督事項。
八、證券商、期貨商同業公會之指導及監督事項。
九、證券、期貨交易所、櫃檯買賣服務中心之特許或許可及管理、監督事 項。
十、證券商、期貨商、證券、期貨交易所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之管理、監 督事項。
十一、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之管理及財務、業務之檢查、監督事項。
十二、融資、融券業務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十三、證券、期貨之調查、統計、分析及資訊電子作業事項。
十四、證券、期貨管理之研究、發展、考核事項。
十五、證券及期貨管理法規之擬議事項。
十六、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管理、監督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證券及期貨之管理事項。
﹝2﹞ 本會對於前項各款有關審核、檢查、調查等工作之全部或一部,得委託其他單位辦理。
﹝1﹞ 本會設八組及稽核室、法務室、資訊室,分掌前條所列事項,各組、室並得分科辦事。
﹝1﹞ 本會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議事、事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1﹞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委員一人或二人,襄理會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並置委員七人至八人,其中二人或三人專任,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餘由財政部金融局局長、經濟部商業司司長、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處長、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務處處長及法務部檢察司司長兼任之。
﹝2﹞ 本會委員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為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由他人代理。
﹝3﹞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並不得擔任政黨職務。
﹝1﹞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八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三人,其中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一人列薦任第九職等;專門委員四人至六人,副組長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稽核四十四人至五十六人,秘書三人或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稽核十二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二十二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分析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三十四人至三十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一人,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三十八人至四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二人至十八人,作業員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1﹞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2﹞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及兼辦統計事項。
﹝2﹞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 本會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2﹞ 政風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1﹞ 本會得聘用對證券、期貨、財務、法律有專門研究之人員為顧問或研究員。
﹝1﹞ 本會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下列事項得由會行文: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執行事項。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1﹞ 本會議事規則、辦事細則,由會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1﹞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廢: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5月3日
【法規內容】
第1條(立法宗旨及依據)
第2條(職掌)
一、證券募集、發行之核准及管理、監督事項。
二、證券上市之核定及買賣管理、監督事項。
三、期貨契約之核定及買賣管理、監督事項。
四、選擇權契約之核定及買賣管理、監督事項。
五、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之核定及管理、監督事項。
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 管事業、其他證券、期貨服務事業之核准及管理、監督事項。
七、證券商、期貨商之許可及管理、監督事項。
八、證券商、期貨商同業公會之指導及監督事項。
九、證券、期貨交易所、櫃檯買賣服務中心之特許或許可及管理、監督事 項。
十、證券商、期貨商、證券、期貨交易所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之管理、監 督事項。
十一、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之管理及財務、業務之檢查、監督事項。
十二、融資、融券業務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十三、證券、期貨之調查、統計、分析及資訊電子作業事項。
十四、證券、期貨管理之研究、發展、考核事項。
十五、證券及期貨管理法規之擬議事項。
十六、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管理、監督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證券及期貨之管理事項。
第3條(各組室之設置)
第4條(秘書室之設置)
第5條(委員編制)
第6條(人員編制)
第7條(人事室之設置)
第8條(會計室之設置)
第9條(政風室之設置)
第10條(職系)
第11條(顧問研究員之聘用)
第12條(對外行文名義)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執行事項。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