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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10年5月21日
【公布日期】民國110年6月9日

【法規內容】

第1條


﹝1﹞國防部為辦理軍事動員、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及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事項,特設全民防衛動員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2條


﹝1﹞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軍事動員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國軍軍事動員、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演訓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後備部隊編組、選充、召集、訓練與動員整備之規劃及執行。
  五、後備軍人管理、服務與動員管理資訊系統政策之規劃及執行。
  六、軍需物資、軍事運輸、軍需工業動員政策之規劃、督導;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縣(市)政府相關事項之規劃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全民防衛動員及軍事動員業務之整備事項。

第3條


﹝1﹞本署為辦理前條所列事項,得分處、室辦事,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處、室下設科。

第4條


﹝1﹞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或中將;副署長兼執行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另一人職務列少將。

第5條


﹝1﹞本署為執行全民防衛及軍事動員業務事項,得設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6條


﹝1﹞本署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7條


﹝1﹞本署為執行全民防衛動員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由行政院所屬機關(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派員進駐辦事。

第8條


﹝1﹞本署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9條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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