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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12年5月9日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5月24日

【法規內容】

第1條


﹝1﹞環境部為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業務,特設氣候變遷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2條


﹝1﹞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因應氣候變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監督。
  二、淨零排放路徑與國家階段管制目標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三、溫室氣體減量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監督。
  四、氣候變遷調適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五、溫室氣體盤查、碳定價與交易制度、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及執行。
  六、氣候變遷國際公約與國際事務之參與、協調及推動。
  七、氣候變遷減緩、調適技術應用之規劃及推動。
  八、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九、其他有關氣候變遷事項。

第3條


﹝1﹞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


﹝1﹞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


﹝1﹞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