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


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12年5月16日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5月31日

【法規內容】

第1條


﹝1﹞農業部為辦理生物多樣性研究業務,特設生物多樣性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2條


﹝1﹞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野生物遺傳多樣性之研究。
  二、野生物物種多樣性之研究。
  三、生態系多樣性之研究。
  四、農業生物多樣性之研究。
  五、生物資源管理及生物多樣性永續利用之研究。
  六、生物多樣性有關之科普推廣及國際合作之研究。
  七、其他有關生物多樣性之研究事項。

第3條


﹝1﹞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第4條


﹝1﹞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第5條


﹝1﹞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

第6條


﹝1﹞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7條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