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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12年5月16日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6月7日

【法規內容】

第1條


﹝1﹞經濟部為辦理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輔導業務,特設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2條


﹝1﹞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政策、法規與輔導措施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二、中小及新創企業財務發展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新創企業、知能發展、育成產業與社會創新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中小及新創企業服務創新與城鄉特色產業發展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中小及新創企業數位轉型、技術創新與循環經濟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中小及新創企業行銷通路拓展與商機促進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七、中小及新創企業國際合作交流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中小及新創企業地方服務網絡與工商團體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輔導事項。

第3條


﹝1﹞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


﹝1﹞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


﹝1﹞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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