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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首頁法規目錄【法規名稱】。♬簡讀版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發布日期】114.09.16【發布機關】交通部、內政部
114.09.16 網頁版
憲法法庭判決彙編01(民國111-113年)
中華民國憲法第8、22、23條*憲法訴訟法第90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刑事訴訟法第122、205-1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2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 訂定)第10條 【案由】聲請人因審理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玉原交易字第1號及 107年度花原交簡字第403
51則 網頁版
07大法官解釋108-new年(第774-813號)
理處罰條例第24、54、67、67-1條(101.05.30版)中華民國憲法第15、22、23條(36.01.01)中華民國刑法第51、53條(108.06.19)鐵路法第14條(105.11.09)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4條(108.03.29)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81號【解釋日期】108/8/2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除給與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
40則 網頁版
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
文及第11條條文之附表一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大型柴油車:指以柴油為燃料,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所稱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或大型特種車。 二、一期大型柴油車:指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前出廠之大型柴油車。 三、二期大型柴油車:指中華民國八十二年
113.12.12 網頁版
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原:淘汰老舊大型柴油車補助辦法)
5條條文;增訂第5-1條文【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大型柴油車:指以柴油為燃料,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所稱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或大型特種車。 二、一期大型柴油車:指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前出廠之大型柴油車。 三、二期大型柴油車:指中華民國八十二年
111.08.24 網頁版
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原:工業管線災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得優先納入河川管理機關採售分離專案申購辦理。 第7條 ﹝1﹞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所需使用之動力機械,於無法以適當載具載運而須以自走方式直接行駛之施工路段,得經該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不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限制,並函知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備查。 第8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
111.12.13 網頁版
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原:小客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
護車) 二、幼童:指年齡在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童。 三、安全椅:指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中所稱之嬰兒用臥床及幼童用座椅。 第3條 ﹝1﹞幼童專用車座椅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附件十二有關幼童座椅配置規定辦理。 第4條 ﹝1﹞小型車附載幼童行駛於道路時,應將幼童依下列規定方式安置於安全椅: 一、年齡在二歲以下者,應安置於車輛後座之攜帶式嬰兒床或
109.03.02 網頁版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原: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寒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得優先納入河川管理機關採售分離專案申購辦理。 第8條 ﹝1﹞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所需使用之動力機械,於無法以適當載具載運而須以自走方式直接行駛之施工路段,得經該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不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限制,並函知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備查。 第9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
111.11.28 網頁版
土石採取法
土石採取場土石外運時,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應開具出貨三聯單交運送人隨車攜帶,以備查核。 ﹝2﹞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於土石採取場土石外運時,應使其裝載於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 ﹝3﹞前項所稱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辦理。 ﹝4﹞載運少量土石者,不受第二項規定之限制;少量土石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回索引〉〉第五章罰則 第36條(罰則) ﹝1﹞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
112.12.27 網頁版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
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各機關公務車輛購置原則如下: (一)中央政府二級以上或相當二級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三級或相當三級機關、學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含比照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首(校)長之專用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代用客車、各型貨車及機車,依實際需要辦理增購或汰換。 (二)各機關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經行政院核定配置數者,得於配置數範圍內,依實際需要及預算容納情形,逐年辦理增購
109.03.20 網頁版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得優先納入河川管理機關採售分離專案申購辦理。 第7條 ﹝1﹞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所需使用之動力機械,於無法以適當載具載運而須以自走方式直接行駛之施工路段,得經該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不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限制,並函知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備查。 第8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
111.10.27 網頁版
水災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原:水災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得優先納入河川管理機關採售分離專案申購辦理。 第9條 ﹝1﹞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所需使用之動力機械,於無法以適當載具載運而須以自走方式直接行駛之施工路段,得經該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不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限制,並函知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備查。 第10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
111.12.19 網頁版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48  【法規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1條 ﹝1﹞本辦法依公路法第六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公路主管機關對於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以下簡稱駕訓班)之設立及管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二項及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2﹞前項駕訓班係指對外公開招生,訓練收費之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第3條 ﹝1﹞駕訓班以培養優良之汽車駕駛人,增進駕駛技術與保養車輛能力、瞭解交通法令
112.05.18 網頁版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原核准,並通知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幼童專用車牌照。 第5條 ﹝1﹞幼兒園之幼童專用車,其車型、規格、安全設備(含滅火器)及其他設施設備,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2﹞幼童專用車之車身顏色及標識,應符合下列規定,並不得增加其他標識或廣告: 一、車身顏色及標識:應依教育部公告之幼童專用車顏色及標識標準圖辦理。 二、駕駛座兩邊外側
112.02.27 網頁版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
﹝1﹞本條例第七條第四項所稱行人優先區,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有行人優先區標誌,指定行人優先通行之路段。 ﹝2﹞前項行人優先區,以行人步行為優先,行人可於道路全寬通行,於區內之車輛及行人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3﹞行人優先區之安全措施設置規定如下: 一、路口(段)應設置行人優先區標誌。 二、行人優先區內行車限速以不超過時速二十公里為原則。 三、應設置車輛降速設施。
113.09.27 網頁版
老舊車輛汰舊換新空氣污染物減量補助辦法
合動力車。 四、電動機車:指依經濟部推動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由經濟部認可之國內合格電動機車製造商所生產並取得合格產品認可之重型、輕型及小型輕型等級電動機車。 五、電動小客貨車:符合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座位在九座以下或座位在二十四座以下之幼童專用車之電動小客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之電動小貨車;或兼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並核定載人座位及載重量,其最後一排
113.12.27 網頁版
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產製廠商:指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納稅義務人。 二、進口人:指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納稅義務人。 三、大型車:指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曳引車、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及大型特種車。 四、老舊大型車:指符合下列規定之大型車: (一)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出廠。 (
112.01.17 網頁版
汽車保險營業用汽車保險單條款
同意加保者,本公司僅依變更前之規格賠付之。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加裝第一項所指零件、配件以外之零件、配件,未經聲明並經本公司同意加保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汽車附掛其他汽車或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附掛之拖車、全拖車或半拖車,經本公司同意附掛者,按下列約定辦理: 一、附掛於被保險汽車之其他車輛或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附掛之拖車、全拖車或半拖車,於發生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承保
91.07.10 網頁版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情事者,其使用人視同汽車所有人,經徵機關應填發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送達車輛使用人,車輛使用人應補繳自原汽車所有人死亡之日起至最後一次使用之日止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3﹞第一項第五款報廢之汽車,屬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條第三項辦理完成報廢登記者,其汽車燃料使用費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處理之。 ﹝4﹞已辦理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吊銷牌照之車輛經查獲違規使用道路者,除依法處罰外,經徵機關應填發汽車燃
114.10.28 網頁版
汽車停車怠速管理辦法(原: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
私立停車場。 二、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 三、其他供汽車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 第4條 ﹝1﹞符合下列情形,有停車怠速之必要者,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一、作業中之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 二、裝載或卸貨中之冷凍車或冷藏車、碼頭進行裝卸貨櫃之貨櫃車及作業中之新聞轉播車。 三、基於乘客健康及安全考量,幼童專用車、遊覽車及大客車,得於乘客上車前十五分鐘
108.01.25 網頁版
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口小型汽車及機器腳踏車代理商得委託商港區域內經商港管理機關同意辦理進口新車整備業務並符合受委託辦理檢驗資格之業者,比照第一項申請受委託辦理申請牌照檢驗。 第8條 ﹝1﹞汽車委託檢驗項目及合格基準,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9條 ﹝1﹞受委託檢驗單位辦理汽車申請牌照檢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汽車檢驗紀錄表由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依規定格式自行印製使用。 二、受委
112.06.20 網頁版
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及管理辦法(原: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人考驗員及汽車技工考驗員檢定辦法)
作: 一、從事檢驗、考驗工作違法失職經司法機關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二、依公務員任用法之規定不得為公務員之情事者。 第17條 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受吊扣、吊銷或註銷其汽車駕駛執照處分期間,停止其執行汽車檢驗或考驗工作。 依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及前項之規定停止檢驗、考驗工作時,應停止其執行各類車種之檢驗或考驗工作。
106.06.30 網頁版
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原: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及廢止辦法)
定機構出具符合排放標準第四條之測試結果報告。 三、該汽油汽車無法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檢驗測定機構執行測試時,得檢具經中央主管機關判定符合排放標準之測試結果報告。 ﹝2﹞進口國外使用中之汽油汽車,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稱古董車者,免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12條 ﹝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該引擎族之合格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合格證明: 一、申請文件或應申報文件不實,或於業
112.10.25 網頁版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完成車照片。 (四)第十六條規定之合格標識標示位置說明資料。 (五)砂石車、混凝土攪拌車及罐槽車,另應檢附各車型裝載容積尺寸計算說明資料。 (六)使用液化石油氣燃料系統之車輛,另應檢附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十規定之證明文件。 (七)大客車、幼童專用車及校車,另應檢附各車型座椅配置圖。 (八)國內車身打造廠打造車身之大客車,另應檢附下列資料: 1.大客車底盤架裝車身施工規範
114.11.05 網頁版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證遺失時,應即分別通報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爆炸物製造或販賣業者,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第6條 ﹝1﹞爆炸物之運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爆炸物運輸證,除應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爆炸物之運輸專車,限用四輪以上汽車。 二、由隨車護送人員負責運送,與押運無關之人員不得同乘。 三、隨車護送人員不得遠離爆
98.09.02 網頁版
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原: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週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6條 ﹝1﹞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所需使用之動力機械,於無法以適當載具載運而須以自走方式行駛道路前往受災地區,或直接行駛於施工路段,得經該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不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限制,並函知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備查。 --111年11月16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1﹞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
111.11.16 網頁版
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
,申請前十年內。 (三)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申請前八年內。 (四)其他案件,申請前六年內。 二、應受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之教育訓練合格,領有有效之訓練合格文件。 三、申請學習駕駛證者,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 四、申請駕駛執照考驗者,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條及第六十四條規定之申請考驗資格條件。 五、曾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
113.08.14 網頁版
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限制重新申請考驗辦法(原: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
,申請前十年內。 (三)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申請前八年內。 (四)其他案件,申請前六年內。 二、應受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之教育訓練合格,領有有效之訓練合格文件。 三、申請學習駕駛證者,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 四、申請駕駛執照考驗者,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條及第六十四條規定之申請考驗資格條件。 五、曾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
115.01.30 網頁版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原: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性,備具適當之緊急應變工具、設備及個人防護設備。 第10條 ﹝1﹞運送人以公路運送者,其運送車輛應備有臨時通行證;其駕駛人或隨車護送人員應經專業訓練及攜帶證明書。 ﹝2﹞以公路運送者,其運送之容器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第十一款之規定裝置及裝運。 第11條 ﹝1﹞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採申報一般運送表單運送之車輛,運送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格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維
109.01.22 網頁版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應停車更換駕駛人。 二、運送車輛之前後應有適當標誌之前導車先行及護送車隨後押運。如係二車以上之運送,車隊應有巡邏車往來巡視。每一運送車隊均應派護送人員及隨帶無線電通訊器之武裝警察。 三、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關汽車裝載危險物品及行車之規定辦理。 四、預先協調軍警機構於沿途實施交通管制及排除道路障礙。 第25條 ﹝1﹞安全管制之核物料應盡量避免由鐵路運送。但必須由鐵路運送者,除依核准之
91.11.22 網頁版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
〉〉:::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細則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法第三條所稱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係指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規定,應領用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 第3條 ﹝1﹞本法規定之汽車於道路、停車場或其他供汽車通行之地方發生交通事故,致人體傷、殘廢或死亡時,受害人於本法保障範圍內得請求保險給付
110.06.24 網頁版
貨物稅稽徵規則
輛,海關應憑經濟部證明予以免稅,並在填發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上加註供研究發展用,不得請領行車執照。 ﹝3﹞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指下列車輛: 一、超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之限制,不得辦理登檢牌照及不行駛公共道路者。 二、非供乘人及載貨,僅得於港口、機場、倉庫、工地及其他特定場域內使用,且不辦理登檢牌照及不行駛公共道路者。 ﹝4﹞符合前
112.02.23 網頁版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原: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所為之審查檢驗。 五、新車檢驗:包括新車抽驗及新車申請牌照檢驗。新車抽驗係指車輛經新車型審驗合格,於其製造或進口達規定之數量或期間時,對其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所為之檢驗。新車申請牌照檢驗係指新車於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申請牌照時,對其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所為之檢驗。 六、使用中車輛檢驗:包括定期檢驗、不定期檢驗及使用中車輛申請牌照檢驗。定期檢驗係指車輛於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或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定
112.06.30 網頁版
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原: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
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第3條 ﹝1﹞依前條規定計算應處罰鍰額度逾法定罰鍰額度上限者,以該法定罰鍰額度上限裁處之;低於該法定罰鍰額度下限者,以該法定罰鍰額度下限裁處之。 第4條 ﹝1﹞本準則汽車之類型,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第5條 ﹝1﹞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九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準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
113.10.28 網頁版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
,申請人於取得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創新實驗核准文件起,得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加蓋申請人印章之試驗牌照登記書二份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向創新實驗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逐車申領試驗牌照,並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一條規定懸掛固定。試驗牌照登記書格式如附件一。 ﹝2﹞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九款所稱核發牌照所需文件,係指申請書(需載明申請理由、申請數量、使用期限、行駛路線、申請者、聯絡電話及地
108.10.15 網頁版
換購大型柴油車貸款利息補助辦法
二條規定之企業。 二、申請個人:指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換購大型柴油車貸款利息補助之自然人。 三、補助申請案:指申請企業或個人依本辦法規定提出之補助申請。 四、大型柴油車:指以柴油為燃料,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所稱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或大型特種車。 五、新車:未完成首次汽車新領牌照登記之大型柴油車。 第3條 ﹝1﹞本辦法補助對象為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
114.11.12 網頁版
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載運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國民小學學生者。 二、第二類:載運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者。 第4條 ﹝1﹞學生交通車得以購置或租賃方式辦理,其車型、規格、安全設備(含防火器)及其他設施設備,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2﹞前項購置之學生交通車,應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牌照,並於領牌後十五日內,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3﹞第一項租賃之學生交通車,租賃契約應載明交通車之使用
112.12.04 網頁版
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
常年訓練增列員警執勤發生交通事故所衍生之法律問題及行政責任課程,並利用集會機會,實施交通安全法令宣導。 (三)利用勤前教育及分局擴大聯合勤前教育宣導駕車安全常識,以提升安全警覺,並嚴格要求切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養成守法習慣,以避免發生事故。 (四)各警察機關對於員警駕車肇事死亡案件,應製作案例,掌握機會,教育員警。 第5點 ﹝1﹞警察人員違反下列道路交通法規或因而與他人發生肇事,依警察
109.01.16 網頁版
礦災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原:礦災災區交通搶通及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急工程開工一週內報內政部備查。 第6條 ﹝1﹞各級政府為執行受災地區重建所需使用之動力機械,於無法以適當載具載運而須以自走方式行駛道路前往受災地區,或直接行駛於施工路段,得經該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不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但應函知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備查。 第7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如
111.12.15 網頁版
車輛協尋電腦輸入作業規定
。 5.申領拖車板牌、試字車牌、軍字車牌、使字車牌、外字車牌、領字車牌之車身或車牌。 新車未領牌之車輛依受理報案e化平臺一般刑案作業規定受理開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十三)車輛或牌照業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由監理機關辦理切結報廢或經環保回收逕予報廢登記在先,而無失竊或遺失事實者,不另開立相關報廢或無報案證明。 (十四)受理車輛或車牌遺失案件,發生日期、遺失原因或地點不明時,應受
110.07.29 網頁版
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及管理辦法
--111年3月29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1﹞受限駕駛人經考驗合格後發給註記一年內僅能使用管制車輛之駕駛執照,並應依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2﹞前項駕駛執照之變更、換照、補照、登記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4條 ﹝1﹞受限駕駛人啟動管制車輛前應啟動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進行吐氣酒精濃度試驗,並於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未檢出吐氣酒精濃度時,始得啟動。 ﹝2﹞受限駕駛人駕
111.03.29 網頁版
最新修正公布法規
辦法。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海關進口稅則。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遊艇管理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
網頁版
廢:中古大貨車報廢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產製廠商:指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納稅義務人。 二、進口人:指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納稅義務人。 三、大貨車:指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之曳引車、大貨車及代用大客車。 四、中古大貨車: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出廠之大貨車。 五、報廢:指中古大貨車登記所有人依法令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
108.06.13 網頁版
廢: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得優先納入河川管理機關採售分離專案申購辦理。 第7條 ﹝1﹞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所需使用之動力機械,於無法以適當載具載運而須以自走方式直接行駛之施工路段,得經該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不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限制,並函知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備查。 第8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
111.10.27 網頁版
廢:大型柴油車加裝濾煙器補助辦法
制設備補助辦法)及全文15條;並自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大型柴油車: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所稱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及大型特種車,且以柴油為燃料者。 二、濾煙器:指為推動大型柴油車排氣污染改善,經中央主管機關審驗核定補助品項及金額之濾煙器。
108.05.24 網頁版
廢: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送聯單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製作,並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限。 第5條 ﹝1﹞申報運送聯單,應檢具下列資料: 一、以公路運送毒性化學物質者,併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四條所定運送計畫書。 二、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 ﹝2﹞以書面方式申報運送聯單者,除前項規定外,應檢具運送聯單及毒性化學物質所有人之運作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影本;其申報
109.01.22 網頁版
廢:礦災災區交通搶通及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限制,但國家公園管理處應於緊急工程開工一週內報內政部備查。 第6條 ﹝1﹞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區重建所需使用之動力機械,於無法以適當載具載運而須以自走方式直接行駛之施工路段,得經該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不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但應函知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備查。 第7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如
111.12.15 網頁版
廢: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原: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
排氣審驗合格證明及責令製造者或進口商將已出售之汽車限期改善;並通知公路監理機關,對已驗證核章尚未發給牌照者停止發照。 第6條 ﹝1﹞每一國產汽車申領牌照時,應檢具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由公路監理機關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登記檢驗,經檢驗合格後予以發照;每一進口汽車申領牌照時,應檢具上開文件,申請中央主管機關驗證核章後,始得由公路監理機關依規定登記檢驗,經檢驗合格後予以發照。中央主管機關於驗證時,得視需
112.06.30 網頁版
廢: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
準加倍處罰最高得至新臺幣三萬元。 三、大型車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每拆除或改裝一項處新臺幣一萬元;每拆除或改裝一項依新臺幣一萬元標準加倍處罰最高得至新臺幣六萬元。 第4條 ﹝1﹞前二條汽車之類型,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第5條(刪除) --98年3月31日修正前條文--內 容 ﹝1﹞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排放氣狀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
108.08.19 網頁版
廢:小客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
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童。 三、安全椅:指符合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並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且標印有商品檢驗標識之安全椅。 第3條 ﹝1﹞幼童專用車座椅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附件十二有關幼童座椅配置規定辦理。 第4條 ﹝1﹞小客車附載幼童行駛於道路時,應將幼童依下列規定方式安置於安全椅: 一、年齡在一歲以下或體重未達十公斤者,應安置於車輛後座
100.07.30 網頁版
廢: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
就與犯罪有關之車輛性能,駕駛技術等有關事項,命行鑑定。 第31條(科刑之斟酌)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為不起訴處分,或交通法庭就道路交通刑事案件為有罪判決,應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情節之輕重,妥慎處理。 回索引〉〉第六章執行 第32條(處分之立即執行) 不服主管機關裁決聲明異議之交通案件,除法院有停止執行之裁定外,原處分機關應即為執行。 第33條(交通
99.10.26 網頁版
廢: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所為之審查檢驗。 五、新車檢驗:包括新車抽驗及新車申請牌照檢驗。新車抽驗係指車輛經新車型審驗合格,於其製造或進口達規定之數量或期間時,對其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所為之檢驗。新車申請牌照檢驗係指新車於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申請牌照時,對其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所為之檢驗。 六、使用中車輛檢驗:包括定期檢驗、不定期檢驗及使用中車輛申請牌照檢驗。定期檢驗係指車輛於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或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定
108.06.12 網頁版
廢: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核保作業處理要點
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 汽車種類之認定以公路監理機關所發行照之記載為準。 個人計程車及租賃小客車投保者比照營業小客車辦理。 動力機械係指非屬汽車範圍必須行駛於道路,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規定應領用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 軍用車輛: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軍用行政及戰鬥(備)車輛。 --93年4月5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109.06.04 網頁版
廢:淘汰老舊大型柴油車補助辦法
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所稱老舊大型柴油車,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前出廠,以柴油為燃料,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所稱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及大型特種車。 第3條 ﹝1﹞本辦法補助對象為自本辦法施行日起完成車體回收及車籍報廢手續之老舊大型柴油車車主。但不包括政府機關。 第
108.05.27 網頁版
廢:工業管線災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得優先納入河川管理機關採售分離專案申購辦理。 第7條 ﹝1﹞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所需使用之動力機械,於無法以適當載具載運而須以自走方式直接行駛之施工路段,得經該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不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限制,並函知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備查。 第8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
111.12.13 網頁版
廢: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實施及宣導辦法
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及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汽車:指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 二、手持式行動電話:指須以手握持而進行撥接或通話之行動電話。 三、撥接或通話:指有撥號、接聽、通話或數據通訊等使用狀態者。 四、
101.10.13 網頁版
廢: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
立停車場。 二、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 三、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 第4條 符合下列情形,有停車怠速之必要者,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一、作業中之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 二、裝載或卸貨中之冷凍車或冷藏車、碼頭進行裝卸貨櫃之貨櫃車及作業中之新聞轉播車。 三、基於乘客健康及安全考量,幼童專用車、遊覽車及大客車,得於乘客上車前十五分鐘
108.01.25 網頁版
廢: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管理處應於緊急工程開工一週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6條 ﹝1﹞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所需使用之動力機械,於無法以適當載具載運而須以自走方式直接行駛之施工路段,得經該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不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限制,並函知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備查。 --104年7月30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1﹞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
111.11.16 網頁版
廢: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原:淘汰老舊大型柴油車補助辦法)
068392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大型柴油車:指以柴油為燃料,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所稱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或大型特種車。 二、一期大型柴油車:指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前出廠之大型柴油車。 三、二期大型柴油車:指中華民國八十二年
114.11.13 網頁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