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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交通部觀光局補貼觀光遊樂業團體取消紓困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110.07.01【發布機關】交通部觀光局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六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旅字第1090910713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原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一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旅字第1105000726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四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旅字第11050007881號令修正發布第23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旅字第11050008181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1﹞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觀光遊樂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導致團體旅遊疑慮,針對業者因團體取消產生收入短少之營運負擔,提供補貼,以協助觀光遊樂業維持基本營運,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1﹞本要點申請對象、申請期限、補貼訂單條件及補貼基準如下:
  (一)申請對象:取得觀光遊樂業執照且營業中之業者。
  (二)申請期限: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止。但得因應防疫警戒措施期間延長,以本局公告時間為準。
  (三)補貼訂單條件: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日前成立,預定自一百十年五月十一日至一百十年六月十四日止入園之團體訂單,於一百十年六月十四日前取消者。但得因應防疫警戒措施期間延長,以本局公告時間為準。
  (四)補貼基準:以每人最高補貼新臺幣二百元計算,每筆訂單人數不得低於業者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團體票之基本人數;其未返還之定金,應予扣除。並由本局依據預算訂定補貼級距,另行公告。

   --110年7月1日修正前條文--


﹝1﹞本要點申請對象、申請期限、補貼訂單條件及補貼基準如下:
  (一)申請對象:取得觀光遊樂業執照且營業中之業者。
  (二)申請期限: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但得因應防疫警戒措施期間延長,以本局公告時間為準。
  (三)補貼訂單條件: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日前成立,預定自一百十年五月十一日至一百十年六月二十八日止入園之團體訂單。但得因應防疫警戒措施期間延長,以本局公告時間為準。
  (四)補貼基準:以每人最高補貼新臺幣二百元計算,每筆訂單人數不得低於業者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團體票之基本人數;其未返還之定金,應予扣除。並由本局依據預算訂定補貼級距,另行公告。

   --110年6月24日修正前條文--


﹝1﹞本要點申請對象、申請期限、補貼訂單條件及補貼基準如下:
  (一)申請對象:取得觀光遊樂業執照且營業中之業者。
  (二)申請期限: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止。但得因應防疫警戒措施期間延長,以本局公告時間為準。
  (三)補貼訂單條件: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日前成立,預定自一百十年五月十一日至一百十年六月十四日止入園之團體訂單,於一百十年六月十四日前取消者。但得因應防疫警戒措施期間延長,以本局公告時間為準。
  (四)補貼基準:以每人最高補貼新臺幣二百元計算,每筆訂單人數不得低於業者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團體票之基本人數;其未返還之定金,應予扣除。並由本局依據預算訂定補貼級距,另行公告。

第3點


﹝1﹞符合前點規定之業者,得填具申請書(詳附件一)、申請補貼團體取消訂單彙整表(詳附件二)、團體訂單取消確認書(詳附件三)、領據(詳附件四)及切結書(詳附件五),並檢附前點第三款所定預定入園期間之所有團體訂單清冊,向本局申請補貼。

   --110年6月24日修正前條文--


﹝1﹞符合前點規定之業者,得填具申請書(詳附件一)、申請補貼團體取消訂單彙整表(詳附件二)、團體訂單取消確認書(詳附件三)、領據(詳附件四)及切結書(詳附件五),並檢附前點第三款所定預定入園期間之所有團體訂單清冊,向本局申請補貼,每一業者限申請二次。

第4點


﹝1﹞業者未於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本局不予受理。經審查如需補正或有疑義,得要求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文件;其逾期未補正者,不再受理(採網路方式申請或郵寄至交通部觀光局)。

第5點


﹝1﹞業者有虛報、浮報或其他不實申領補貼情事者,除須負相關法律責任外,並應繳回全部之補貼款;其自本局知有不實申領補貼情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各項獎助、補助或補貼。

第6點


﹝1﹞本要點經費來源係由觀光發展基金統籌,預算額度用罄時,本局得公告停止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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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六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點

﹝1﹞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觀光遊樂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導致團體旅遊疑慮,針對業者因團體取消產生之營運短收提供補貼,以協助觀光遊樂業維持基本營運,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1﹞本要點申請對象、申請期限、補貼訂單條件及補貼基準如下:
  (一)申請對象:取得觀光遊樂業執照且營業中之業者。
  (二)申請期限: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止。
  (三)補貼訂單條件: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前成立,預定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止入園之團體訂單,於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取消者。
  (四)補貼基準:依團體訂單人數每人補貼新臺幣二百元,每筆訂單人數不得低於業者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團體票之基本人數;其未返還之定金,應予扣除。
第3點

﹝1﹞符合前點規定之業者,得填具申請書(詳附件一)、申請補貼團體取消訂單彙整表(詳附件二)及切結書(詳附件三),並檢附每筆已取消團體訂單之有效訂單及訂單取消之佐證文件,連同前點第三款所定預定入園期間之所有團體訂單清冊,向本局申請補貼,每一業者限申請二次。
第4點

﹝1﹞業者未於申請期限內(以郵戳為憑)提出申請者,本局不予受理。經審查如需補正或有疑義,得要求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文件;其逾期未補正者,不再受理。
第5點

﹝1﹞業者有虛報、浮報或其他不實申領補貼情事者,除須負相關法律責任外,並應繳回全部之補貼款;其自本局知有不實申領補貼情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各項獎助、補助或補貼。
第6點

﹝1﹞本要點經費來源係由觀光發展基金統籌,預算額度用罄時,本局得公告停止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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