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10.09.10【發布機關】交通部觀光局
1‧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二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103001717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一日生效
2‧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十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1030028691號令修正發布第2、3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1﹞ 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曾擔任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生計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1﹞ 本要點補貼對象:
(一)曾獲本局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生計補貼新臺幣三萬元者。
(二)非屬前款情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至六月曾獲本局生計補貼,並於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期間內未任職於旅行業者。
﹝1﹞ 符合前點規定者,補貼新臺幣一萬元。
﹝1﹞ 符合第二點規定者,得免經申請,由本局依留存資料造冊主動撥款。
﹝1﹞ 受本要點補貼生計費用者,不得重複請領本局或其他政府機關性質相同之補貼。
﹝1﹞ 受本要點補貼對象,經本局不定期查核,如發現有任職旅行業或其他不符合本要點規定情事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補貼處分並追回已撥付款項。
﹝1﹞ 本要點相關行政事務,必要時本局得委由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

交通部觀光局補貼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生計費用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110.09.10【發布機關】交通部觀光局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點
第2點
(一)曾獲本局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生計補貼新臺幣三萬元者。
(二)非屬前款情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至六月曾獲本局生計補貼,並於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期間內未任職於旅行業者。
--110年9月10日修正前條文--
第3點
--110年9月10日修正前條文--
第4點
第5點
第6點
第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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